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总结改革开放40年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实施和配套法规制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制定配套法规,确保严格实施外商投资法,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规则,确保与外商投资法同时实施。制定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于2019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2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和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
《实施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外商投资法配套行政法规的立法定位,严格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基调,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信心、稳定投资预期。在内容上,坚持繁简适度,一方面对外商投资法需要从行政法规层面细化的事项尽可能予以明确,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同时又为有关部门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者在实际执行中具体掌握留有空间。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是“外资三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确定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之一。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时,“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的制度将不再实行。这是落实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为外商投资营造更便利的环境。
(文章来源商务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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